食客误饮水壶中酒精燃料致中毒!饭店被判担责80%(今日/头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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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饭店就餐饮水时,从水壶里倒出来的竟是液体酒精,刘先生误饮后中毒,被连夜送医救治。10月24日记者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,该起顾客诉饭店的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结,饭店被判决承担80%的赔偿责任。
刘先生诉称,去年11月12日晚,他和朋友在位于石景山区的一饭店就餐。就餐期间,他们多次要求饭店提供茶水,半小时无人应答。刘先生如厕返回时,见吧台有一个水壶,该水壶与饭店提供茶水的其他水壶一模一样。刘先生之前看见服务员一直从吧台取水给顾客,便认为服务员已将他要的茶水放在吧台上,就将水壶带回饭桌。
之后,刘先生将水壶中的透明液体倒入水杯中,该透明液体看上去与他之前喝的水无异。因口渴难耐,他便将水杯中的液体饮下一大口,顿时感到胃部和食道灼烧。经询问饭店,他才知这液体是供火锅使用的酒精燃料!
刘先生的身体开始出现中毒现象,同伴立即将他送往医院救治。刘先生认为,其身体受到伤害均由饭店的过错导致,饭店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,应赔偿其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损失费共计90417.89元。
但被告饭店辩称,刘先生的损失系自身过错行为所致,饭店并不存在监管不到位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,不同意支付各项费用。
对此石景山法院认为,刘先生在饭店就餐,误食摆放在出菜口的圆形水壶中盛放的燃料酒精,致其甲醇中毒。饭店使用的燃料酒精中含有甲醇,属于危险化工产品,但其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储存、使用危险物品,疏于管理,将易燃物品搁放在就餐的环境中,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,存在过错。
同时,刘先生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于事物应具有分辨能力,放置燃料酒精的圆壶外有模糊的提示标志、刘先生对其取用的水壶疏于观察而直接饮用,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,故刘先生对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法院认定刘先生承担20%的责任,饭店承担80%的责任,最终判决饭店赔偿刘先生医疗费55430.17元、误工费2266.67元、交通费240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552.72元,驳回其他诉讼请求。
在此法官提示,从事住宿、餐饮、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,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;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对于顾客来说,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,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,在饮用或食用并非酒店服务人员提供的饮料、食物时,要注意观察,以保障自身的健康。
(来源:北京日报客户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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